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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名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被告
正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被告對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一審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之記載,應補充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於假執行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欄丙、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爰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應補充為「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爰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394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於答辯狀聲明第3項已為「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惟 鈞院於判決中漏未依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針對是否准予宣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乙節裁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院之判決有如被告聲請所示之脫漏情事,爰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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