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1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3180號
- 原告
- 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保成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保成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