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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乙○○
  • 被上訴人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3188號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3月 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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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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