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1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3188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3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