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18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3189號
- 原告
- 省台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創紀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3189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8日委由被告代為銷售座落於桃園市○○路155號8樓之房屋一幢,期間自94年12月28日誌95年 3月12日止,銷售總價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服務報酬為總價額之百分之4,依雙方所簽訂之流通物件協同仲介約定書條款第 4條約定,原告可分得服務報酬之百分之60,亦即132000元,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揭金額,雖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流通物件協同仲介約定書影本 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報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為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