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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18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明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31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創紀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省台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陸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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