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45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4575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寶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0日下午4時整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附表金額欄中關於「新台幣272,13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272,13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