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4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板簡字第5460號
- 原告
- 合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振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律師
- 被告
- 緒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之記載應補充為「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伍拾壹萬參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同法第39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