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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460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板簡字第5460號

原告
合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複代理人
乙○○律師
被告
緒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之記載應補充為「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伍拾壹萬參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同法第39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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