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5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533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高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日下午4 時整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