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6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6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開陽營造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