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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6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6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開陽營造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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