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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68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689號

原告
大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告
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雷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第三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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