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96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966號
- 原告
-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B1
- 被告
- 衣品服飾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樓之1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2日下午4時許所為
之宣示判決筆錄,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玉淵」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