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1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141號
- 原告
-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偉良興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放款借據第18條規定:「因本契約涉訟時,立約人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