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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林春長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京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60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京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號5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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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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