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6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6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京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2號5
己○○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
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