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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林春長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京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60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京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號5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10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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