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6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6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京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2號5
己○○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10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