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蕎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蕎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部分核定
為新台幣參拾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玖
拾元;上訴人丙○○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