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70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6704號
- 原告
- 保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慶奕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670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藍國瑋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事 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2月至95年3 月間向原告購買塑膠粒等貨品,合計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372015元,業經原告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與被告受領,並簽發統一發票交由被告收執。原告並執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3 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另有95年3 月貨款100800元支票尚未請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發票影本4 份、原票據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 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為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付 款 人 │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慶奕塑│950415│950417│53130元 │AU133888│ │五股分行 │膠有限│ │ │ │ 0 │ │ │公司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慶奕塑│950515│950515│181230元│AU133888│ │五股分行 │膠有限│ │ │ │ 9 │ │ │公司 │ │ │ │ │ │ │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慶奕塑│950620│950620│36855元 │AU134083│ │五股分行 │膠有限│ │ │ │ 8 │ │ │公司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