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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9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6947號

原告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光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姓名

        戊○○

        甲○○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694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李宛蓉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件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自民國(下同)88年1月間起至4月間止,向原告訂購牛面皮,貨款金額含稅原為新台幣(下同)467234元,嗣後因退貨扣除貨款155593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貨款311641元,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影響原告之權益至鉅,爰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聲明之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11641元,及自88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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