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9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901號
- 原告
-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通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下午4時所為之
宣示判決筆錄,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附表發票日及提示日欄中關於「95.03.05」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5.03.1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