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聲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久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綉娟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94年度簡上字第12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5,550 元│ │├────────┼───────────┼─────────────┤│第二審裁判費│ 68,325 元│ │├────────┼───────────┼─────────────┤│合 計 │ 113,875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