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聲字第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聲字第73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承斌精密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第一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以九十五年度板簡字第59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第一審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