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聲字第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聲字第94號
- 聲請人
- 東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聖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5 年 度板簡字第2104 號 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執行費應於執行程序申請,非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42976 元│ │├────────┼───────────┼─────────────┤│合 計 │42976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