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聲字第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聲字第95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晧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板勞簡字第38號、95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百分之70及第二審聲請人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經核屬實,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 │由聲請人支付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由聲請人支付 ││ ├───────────┼─────────────┤│ │ 47,386元 │由相對人支付 │├────────┼───────────┼─────────────┤│合 計 │相對人應負擔之裁判費合│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裁判費 ││ │計為23,614元 │22,114元 (31,59070/100,││ │ │元以下四捨五入),及第二審 ││ │ │聲請人上訴部分之裁判費1,50││ │ │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