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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5年度訴字第2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宏積電子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55號聲 請 人 宏積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主文欄有漏載「被告之一已為給付者,他被告免為給付」之顯然錯誤,請求更正云云。查:本件聲請人宏積電子有限公司應負之票據責任與聲請人甲○○應負之返還借款責任係屬學理上之不真正連帶債務,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故關於「被告宏積公司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於如主文第2 項之被告甲○○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反之亦同」之記載,依法本不適於主文欄內載明,是本件判決主文並無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又關於上開事項之記載,本件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六內已為敘明,故應不致發生法院受理強制執行時,就聲請人財產執行結果,相對人即原告乙○○受領之金額會超過新台幣725,000 元之問題,且聲請人若慮及於強制執行時發生上開問題之處理,自可依法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為救濟,併此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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