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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勞小字第2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勞小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永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亞得貿易股份有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95年6月30日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台灣永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亞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名稱為台灣永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亦已變更為乙○○,原法定代理人李秀美之代理權已消滅,自應由取得訴訟能力之台灣永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承受訴訟,惟其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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