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勞小字第3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勞小字第3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勞小字第35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旨,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旨原告依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95年1 月工資新台幣(下同)23000 元,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並不爭執,僅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以與被告委任關係已不存在置辯,被告公司既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內部法律關係並不足以對抗第三人,被告又不爭執原告主張,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工資,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