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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勞小字第3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勞小字第35號

原告
甲○○
被告
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勞小字第35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旨,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旨原告依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95年1 月工資新台幣(下同)23000 元,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並不爭執,僅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以與被告委任關係已不存在置辯,被告公司既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內部法律關係並不足以對抗第三人,被告又不爭執原告主張,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工資,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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