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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

原告
戌○○
原告
壬○○
原告
天○○
原告
申○○
原告
卯○○
原告
地○○
原告
乙○○
原告
巳○○
原告
戊○○
原告
辰○○
原告
甲○○
原告
未○○○
原告
子○○
原告
庚○○
原告
寅○○
原告
丑○○
原告
午○○
原告
原告
癸○○
原告
己○○
原告
丁○○
原告
酉○○
原告
亥○○
原告
丙○○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紘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
1號3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設在桃園縣蘆竹鄉○○村○○○路79號等情,有原告所提經濟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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