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大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算係以本金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遲延利息後,再依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遲延利息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遲延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