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1718號原 告 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建邦律師 被 告 麥斯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縣中和市○○路268號11樓之1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1718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心築公司)主張於民國94年7月6日與被告麥斯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斯特公司)簽訂委任契約,委任原告處理被告公司所在地(台北縣中和市○○路268號11樓之1)建物使用執照變更等事務,依該委任契約書第8條規定,被告應於簽約時,以即期 支票支付原告簽約金新台幣(下同)7萬元,原告於簽約時 亦交付7萬元之統一發票予被告,詎料原告依約辦理委託事 項:申請總量管制變更額度、完成消防圖面核准及變更卷宗彙整與掛號等事務後,被告竟拒不給付簽約金7萬元,爰依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等情,被告則以原告公司建築師甲○○同意無變更額度即不收費,而據縣政府人員張國雄告知94年4、5月額度已滿,簽約前未有審閱期,被告公司經驗不足云云置辯。 二、原告上開主張,已據提出委任契約書、台北縣政府94年8月1日北消建字第0940011152號函、94年9月16日北府工建字第 0940537103號函、95年3月27日北府工建字第0950136234號 函及統一發票影本各一件為證,其中依台北縣政府95年3月 27日北府工建字第0950136234號函說明三後段載明:「另本案擬設置之地點與建設局北府建登字第0930239256號核准個案之地點相同,為避免重複登錄之情形,如經確認本案與上開號核准之個案屬同一位置之申請案且無涉使用細目,僅能就該核准個案面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等情,足認本件委任契約內容尚非給付不能,被告空言額度已滿云云,自不足採。且被告為一營利法人,本件亦非定型化契約,所謂無審閱期、經驗不足云云,亦不止採。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 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