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951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朱耀平朱耀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1951號

原告
龍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1951號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上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朱耀平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付  款  人│票 據  號 碼│金      額│備    註│
│    │          │(民國)│          │            │(新台幣)│        │
├──┼─────┼────┼─────┼──────┼─────┼────┤
│1   │龍鵬科技股│94年1月3│上海商業儲│TUA060094│9,450元   │        │
│    │份有限公司│1日     │蓄銀行土城│1           │          │        │
│    │          │        │分行      │            │          │        │
├──┼─────┼────┼─────┼──────┼─────┼────┤
│2   │同上      │94年4月3│同上      │TUA060094│同上      │        │
│    │          │0日     │          │2           │          │        │
├──┼─────┼────┼─────┼──────┼─────┼────┤
│3   │同上      │94年7月3│同上      │TUA060094│同上      │        │
│    │          │1日     │          │3           │          │        │
├──┼─────┼────┼─────┼──────┼─────┼────┤
│4   │同上      │94年10月│同上      │TUA060094│同上      │        │
│    │          │31日    │          │4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