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23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234號
- 原告
- 磐壁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234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人 │ │ │ │ │(新台幣)│ │ │ ├──┼──────┼────┼────┼─────┼───────┤ │1 │安泰商業銀行│94.06.30│25000元 │AE0000000 │磐壁企業工程股│ │ │新莊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 ├──┼──────┼────┼────┼─────┼───────┤ │2 │安泰商業銀行│95.06.30│25000元 │AE0000000 │磐壁企業工程股│ │ │新莊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