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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金永裕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書 記 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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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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