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31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3147號
- 原告
- 千眼觀音監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博可興播音視材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壹萬玖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3147號
右原告與被告博可興播音視材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壹萬玖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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