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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3147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明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3147號

原告
千眼觀音監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博可興播音視材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壹萬玖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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