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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3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解惟本
  • 法定代理人
    丙○○、丁○○

  •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昀信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3817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昀信企業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住所地均係在桃園縣八德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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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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