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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381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3817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昀信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住所地均係在桃園縣八德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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