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38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3817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昀信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住所地均係在桃園縣八德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