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3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3817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昀信企業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住所地均係在桃園縣八德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