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峻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權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2月19日向原告購買高解析噴墨印字機3套,價金共計新台幣(下同)360,000元,嗣雙方依約履行後之同年月26日,被告再追加購買油墨25瓶,價金共計75,600元,原告依約交付後,被告竟拒絕付款,經原告請求付款竟置之不理。被告雖主張前開印字機有瑕疵,惟原告否認之,至油墨部分被告係於交易完成後相隔半年,原告請求給付貨款時,被告始以印字機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並退回油墨,顯無理由,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二、被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之前開印字機因使用後有滴墨之瑕疵而遭法國之廠商退貨,經其向原告反映要求退貨,為原告所拒,然油墨屬耗材,被告完全未使用即原封不動退還原告,前開印字機既有瑕疵,被告自得退還油墨而免除給付貨款之義務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12月26日,向原告購買油墨25瓶,價金共計75,600元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統一發票各1件等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 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雖被告另主張其向原告購買之前開印字機因使用後有滴墨之瑕疵而遭法國之廠商退貨云云,惟就其主張此部分有利於己之事實,始終未能舉證證明,則其所為前開印字機有瑕疵之抗辯,已難遽信。且原告主張被告於購買印字機之同時,原告已同時附贈油墨1瓶,本件25 瓶油墨之買賣係被告後來再追加購買的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而本件25瓶之油墨被告並未使用,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是亦難認油墨本身有何瑕疵存在,則被告以所購買之貨品有瑕疵而主張退還油墨並免付買賣價金之義務,即難認為於法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至前開25瓶之油墨,現雖置於原告處所,惟先前業經原告交付被告,被告其後退回原告,並主張免付買賣價金既無理由,則被告自得隨時向原告取回,乃理所當然,亦無同時履行抗辯之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