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金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金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碼 │ │ │├──┼───┼───┼───┼─────┼─────┤│ 1 │金達國│940325│AQ0428│台灣中小企│37,800元 ││ │際有限│ │783 │業銀行大園│ ││ │公司 │ │ │分行 │ │├──┼───┼───┼───┼─────┼─────┤│ 2 │金達國│950325│AQ0428│台灣中小企│37,800元 ││ │際有限│ │784 │業銀行大園│ ││ │公司 │ │ │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