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28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4284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羅仕佳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馥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42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