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59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459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鉅祥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4599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藍國瑋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叁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