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4599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鉅祥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4599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藍國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叁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