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7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478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樓之5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金昌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已於民國94年1
- 被告
- )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乙○○
- 被告
- 戊○○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47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敏麗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