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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7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478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樓之5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金昌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已於民國94年1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
戊○○
法定代理人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47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敏麗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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