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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昇慶汽車修護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參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
│ 1  │昇慶汽│940330│EG0742│富邦銀行三│30000元   │
│    │車修護│      │941   │重分行    │          │
│    │廠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2  │昇慶汽│950330│EG0742│富邦銀行三│30000元   │
│    │車修護│      │942   │重分行    │          │
│    │廠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3  │昇慶汽│960330│EG0742│富邦銀行三│30000元   │
│    │車修護│      │943   │重分行    │          │
│    │廠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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