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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20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明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5204號

上訴人
曾國城即大快樂商行
上訴人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2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明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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