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5204號上 訴 人 曾國城即大快樂商行 號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2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