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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陳明宗

  • 上訴人
    曾國城即大快樂商行
  • 被上訴人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5204號上 訴 人 曾國城即大快樂商行 號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2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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