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520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國城即大快樂商行 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