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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20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明宗00000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52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國城即大快樂商行

            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陳明宗000000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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