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34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5346號
- 原告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宏律師
- 被告
- 青葉毛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534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8 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