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62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622號
- 原告
- 酒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普樂斯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62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肆佰叁拾元及被告普樂斯運動器材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肆仟肆佰叁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