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77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779號
- 原告
- 銘寬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尚新企業社即李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77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藍國瑋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捌仟零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