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調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調字第1041號原 告 可可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艾家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有被告之住所設於台北縣中和市○○路○段327巷11弄11號,然此經本院送達庭期通知 ,被告已遷移他處,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民國95年9月28日當庭言詞裁定命原告其於十日內補正被告公司登記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為未補正即駁回,此有該期日筆錄在卷為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