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調字第1621號
- 原告
-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高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129號4樓之3,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