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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0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1072號

原告
乙○○
被告
聿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PS: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之庭期取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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