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4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143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漢宇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借據所附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各宗債務,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